为扎实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综合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保〔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阿依丁·托留汗(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姜振东(县政协党组书记)
王思勇(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部长)
努尔江·柯赛江(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沈 峰(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郝鲁涛(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江涛(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吾木提·木哈买提哈力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铁尔达汗·马木尔汗(县人大副主任)
张传飞(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王建军(县委办公室主任)
胡海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晓明(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 云(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锋胜(县商经信委主任)
王志刚(县发改委主任)
易安勇(县教育局局长)
麻国伟(县财政局局长)
张勇江(县住建局局长)
吉松柏(县食药局局长)
齐 红(县审计局局长)
吴锡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塔拉甫·哈斯曼(县司法局局长)
吴建华(县信访局局长)
孙益民(县工商局局长)
杜 辉(县国税局局长)
王仕平(县地税局局长)
苗发洪(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招庭(县消防大队队长)
戴 莉(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古丽扎尔·热孜拜(阿克齐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县的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制定征收与补偿政策,审定房屋征收工作重大事项,审定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安置方案、改造方案、资金使用和年度改造计划,并对工作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勇江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政策宣传组、房屋认定组、征收工作组、法律服务组、监督检查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王江涛(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吾扎提·托胡塔尔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古丽扎尔·热孜拜(阿克齐镇党委书记)
成 员:易安勇(县教育局局长)
吴锡三(县国土资源局长)
塔拉甫·哈斯曼(县司法局局长)
吴建华(县信访局局长)
贺承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益民(县工商局局长)
杜 辉(县国税局局长)
王仕平(县地税局局长)
苗发洪(县公安局副局长)
戴 莉(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廉 博(阿克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涛(县房管所所长)
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设在阿克齐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姜武成(县财政局副局长)、张勇刚(县征收办主任)、王新春(县征收办干部)。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和拟定符合我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审核报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研究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及拨付使用房屋征收工作各项资金;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针对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培训,使各征收工作组掌握征收工作条例、制度、流程,保障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拨付和管理改造资金;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
2、政策宣传组。
组 长:吾木提·木哈买提哈力(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王 云(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许锋锐(县广电局局长)
成 员:潘尚志(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
努尔哈力·朱玛拜(阿克齐镇宣传干事)
杨 斌(县电视台台长)
丁贵军(县征收办干部)。
职责:依托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平台,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制作棚户区改造专题影像资料。
3、房屋认定组。
组 长:张传飞(县政协副主席)
副组长:马少华(县住建局副局长)
曹志江(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成 员:戴 莉(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努尔巴合提·爱吾勒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孙艳芬(县住建局规划室主任)
宋 辉(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
牛江峰(县房管所副所长)
王秀勇(县住建局法律顾问)
杨 婧(解放中路社区党总支书记)
梁尔健(解放西路社区党总支书记)
呼延新民(民主东路社区党总支书记)
雷海峰(民主中路社区负责人)
朱 英(民主西路社区党委副书记)
工作职责:负责依法认定征收片区未登记房屋及用地、登记情况与现状不符的用地面积。
4、征收工作组(按社区辖区范围划分为5个工作组)。
组 长:姜振东(县政协党组书记)
副组长:郝鲁涛(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江涛(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吾木提·木哈买提哈力(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铁尔达汗·马木尔汗(县人大副主任)
张传飞(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古丽扎尔·热孜拜(阿克齐镇党委书记)
各社区书记及社区联建单位负责人
职 责:组织产生棚户区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实施棚改政策的宣传、动员、政策培训、民意调查、入户摸底、未登记房屋及土地和登记不符的土地认定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测绘、评估结果公示,房屋征收公告意见征求、协议签订,补偿结果公示、补偿资金发放、搬迁及安置房入住交接;组织各项征收工作会议,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及纠纷化解,制作各项影像资料。
征收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阿克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古丽扎尔·热孜拜兼任。
5个工作组内各设自改委,主任由所在社区推荐,居民投票产生;成员由主任提名,居民投票产生2—3名。
工作职责:参与所在片区棚改政策的宣传、动员、政策培训、民意调查、入户摸底、未登记房屋及土地和登记不符的土地认定,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测绘、评估结果公示,房屋征收公告意见征求、协议签订,补偿结果公示、补偿资金发放、搬迁及安置房入住交接;参加各项征收工作会议,配合征收工作组进行矛盾纠纷化解。
第一组:解放西路片区(分27个组团,共计410户;其中27#组团15户由教育局实施):
组 长:郝鲁涛(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吉格尔·卡克木(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徐金金(县审计局副局长)
姜武成(县财政局副局长)
吉松涛(县初级中学校长)
聂锦松(县广电局党支部书记)
韩 伟(阿克齐镇党委副书记)
成永强(阿克齐镇纪检副书记)
成 员:梁尔健(解放西路社区党总支书记、联络员)
张小林(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茹敬义(县商经信委办公室主任)
何 静(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乌兰·哈木巴尔(县畜牧局办公室主任)
张 盼(县广电局办公室主任)
崔海滨(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刘奕玲(县质监办公室主任)
孙 凯(县初级中学办公室主任)
努尔巴合提·胡玛尔汗(解放西路社区网格长)
爱民·扎曼别克(解放西路社区网格员)
阿孜亚·哈布力(解放西路社区网格员)
佐库拉·霍甫尔(解放西路社区网格员)
丁贵军(县征收办干部)
自改委2—3人(解放西路居民代表)
第二组:解放中路片区(分7个组团,共计99户):
组 长:张传飞(县政协副主席)
副组长:纵 丽(县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
张红军(县教育局副局长)
曹志江(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哈纳提·赛达合买提(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永峰(县卫计委副主任)
刘勇山(阿克齐镇武装部长)
库丽卡特·巴扎尔别克(阿克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杨 婧(解放中路社区党总支书记、联络员)
张克江(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加娜尔·阿尔斯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
赵海翔(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董守瑞(供销社办公室主任)
周小川(解放中路社区网格员)
丁贵军(征收办干部)
自改委2—3人( 解放中路居民代表)
第三组:民主东路片区(分10个组团,共计191户):
组 长:吾木提·木哈买提哈力(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胡海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托勒恒·毛吾列提(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解立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仕平(县地税局局长)
古丽扎尔·热孜拜(阿克齐镇党委书记)
阿合依哈提·依扎提(阿克齐镇副科级干部)
成 员:呼延新民(民主东路社区党总支书记、联络员)
马迪娜(民主东路社区副主任)
张 睿(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臧菲菲(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
贾孜依拉·巴迪力汗(民主东路社区干部)
朱文产(民主东路社区干部)
阿热艾古丽·哈哈尔曼(民主东路社区干部)
萨 里(县征收办干部)
自改委2—3人(民主东路居民代表)
第四组:民主中路片区(分9个组团,共计167户):
组 长:铁尔达汗·马木尔汗(县人大副主任)
副组长:许爱彪(县高级中学校长)
慕会杰(县人民医院院长)
何国兴(县电信局局长)
张银蓉(阿克齐镇人民政府镇长)
廉 博(阿克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雷海峰(民主中路社区负责人、联络员)
杨秀英(民主中路社区党委副书记)
张勇军(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萨 里(县房屋征收办干部)
刘 敏(县山区林场办公室主任)
刘 琴(民主中路社区网格办主任)
王亚州(县人武部党支部书记)
张晓玲(县总工会干部)
宋伟伟(县残联干部)
萨 里(县征收办干部)
自改委2—3人(民主东路居民代表)
第五组:民主西路片区(分25个组团,共计454户):
组 长:王江涛(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建军(县委办公室主任)
阿力肯·沙尔巴斯(县环保局局长)
陈建英(县林业局局长)
吴建华(县文体局局长)
吉松柏(县食药局局长)
陈宪荣(县粮食局局长)
贺承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侯 燕(县二小校长)
王志琴(县卫计委副主任)
努尔哈力·朱马拜(阿克齐镇宣传委员)
刘 燕(阿克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朱 英(民主西路社区党委副书记、联络员)
张幸福(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张 军(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吾木提·多肯(县文体局办公室主任)
战希英(县食药局办公室主任)
顿丽娜(县粮食局干部)
玛尔江·哈德尔(民主西路社区干部)
恩特马克·道肯(民主西路社区干部)
加孜依汗·木哈买提汗(民主西路社区干部)
萨里(县征收办干部)
自改委2—3人(民主东路居民代表)
以上征收片区内,因年久失修影响正常居住需进行翻建,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由居民自行提出申请,经所在房屋征收工作小组审查,征收办审核,优先按照《哈巴河县危险房屋征收方案》予以征收。
5、法律服务组
组 长:沈 峰(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 勇(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塔拉甫·哈斯曼(县司法局局长)、
贺承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苗发洪(县公安局副局长)
戴 莉(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新武(阿克齐镇派出所所长)
王秀勇(县住建局法律顾问)
工作职责:对征收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协助征收工作组向居民做好政策解读和法律法规的答疑释惑;对征收工作中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监督检查组
组 长:努尔江·柯赛江(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副组长:王建军(县委办公室主任)
胡海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徐世学(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韩晓明(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志刚(发改委主任)
吾扎提·托胡塔尔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齐 红(县审计局局长)
工作职责:对以上5个小组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验收;执行周询问、半月报告制度,每15天向县委、政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和问责,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二)部门(单位)责任。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及解决征收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根据征收进度审核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监督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各安置房户型、图纸、面积、地理位置等详细资料;审核评估初步报告;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户一档保存管理;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 基于无土地使用证,进行实地勘察落实,出具相关确权证明。并予以公示,以便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征收片区内商户经营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关于停产、停业相关证明的办理等工作;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征收片区内商户纳税情况的信息;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对征收工作群众来访来信的思想疏导工作;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及时向公众解答征收政策,依法受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完成综合协调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7年2月):召开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征收工作,开展征收培训。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对确定棚改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张贴公告。房屋征收各工作组及动迁单位实地认领征收任务,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动员和政策讲解。宣传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入户调查阶段(2017年2月—3月):完成初步入户摸底、现状调查,开展调查问卷、民意测评、组织认定。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或占有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和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结构,以及被征收人意愿等。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房屋现状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现状平面图,标明房屋四至,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占有人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此期间,按规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阿勒泰翔达房地产评估公司、新疆新土房地产评估公司、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公司),由被征收户自主选择。
书面通知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备案手续。
(三)协议签订阶段(2017年3月—2018年3月):房屋征收工作组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与被征收户签订《安置补偿预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征收工作组收回土地证、房屋确权证、购房协议、土地转让协议等相关证件。
(四)补偿搬迁阶段(2017年4月—2018年3月):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生效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清理建筑垃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定岗定责,按时限完成。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进展情况,倒排时间,务必限时完成棚改工作任务。原则上,各单位抽调的干部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2、增进协作,齐抓共管,坚决完成征收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有大局观念,理清社会关系,利用各方力量,耐心细致做好征收工作。对于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的群众,做好政策解释,争取全县征收不发生一例司法强制案件。
3、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政策,服从组长安排。各成员单位要廉洁征收,决不准谋私利、不乱开政策口子,切实按照评估标准,公正公开公平做好补偿安置。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工作成绩等,对各小组片区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将征收工作与绩效挂钩、与干部教育成长激励机制挂钩,奖优罚劣。
(二)政策支持。
1、补偿方式主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社区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保障性住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在原社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接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三)法律法规责任。
1、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安置与补偿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具体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进行补偿。做到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2、 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后,对擅自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等增加征收补偿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征收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由征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安置补偿的,责令退回,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征收,突出司法强制执行的作用。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等不良现象进行适度曝光,对于拒不配合的,及时申请司法介入,形成高压态势促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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