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需提供材料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哈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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