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发〔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哈巴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5日
哈巴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牧函字〔2017〕12号)、地区《转发自治区环保厅、畜牧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阿地环发〔2016〕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8.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7.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3.20);
(1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7.1.1);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2011.4.29);
(16)《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7.1)。
2.哈巴河县相关规划:
(1)《哈巴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2)《哈巴河县土地总体规划》(2010-2020)
(3)《关于阿勒泰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6〕101号)》
3.相关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10.24)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本方案实施的范围为哈巴河县行政所辖所有区域。即萨尔塔木乡、加依勒玛乡、库勒拜乡、齐巴尔镇、萨尔布拉克镇、阿克齐镇、铁热克提乡所属所有区域。
(一)禁养区划分范围。
1.县城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额尔齐斯河、哈巴河、别列则克河流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0米范围内。
3.乡镇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4.县域内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国家地质公园、湿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一律划为禁养区,包括:新疆额尔齐斯河科克托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阿克齐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吉勒布拉克水库、山口电站等)、森林公园 (新疆哈巴河白桦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哈巴河白桦林景区)。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禁止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
(二)限养区划分范围。
1.县城、乡镇建成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额尔齐斯河、哈巴河两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河道保护范围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禁养区500米范围内。湖泊、水库、养殖区域、取水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域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4.禁养区以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适时作出调整。
四、划定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3.在适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4.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5.相关部门应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城建、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发改、环保、财政、畜牧、国土、城建、水利、林业、旅游、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1.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小区)场、养殖合作社;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小区)场、养殖合作社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1)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奶牛、肉牛50头以上,肉羊栏200只以上,马、驼50匹、峰以上,驴100头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2)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5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羊1000只以上,驼150峰以上,驴3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20000只以上。
4.本方案发布后,国家、自治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