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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寒潮、暴雨、暴雪、干旱、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冰冻、大雾、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县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交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环保局、广电局、安监局、69344部队、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设在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组织指挥较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指导乡(镇)应急指      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多部门联动机制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气象灾害信息的相互通报,实现灾害应急信息共享,使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提高应急工作效能。    
      强化应急联络员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构,确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作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信息传递,开展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管理工作。    
      建立联合会商机制。遇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时,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召集部门应急联络员会商,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制定联合防灾减灾具体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畜牧、卫生、安监、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本县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主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农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对于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气象灾害的实际级别与预案启动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Ⅳ级响应。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地区行署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地区行署应急指挥部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办及其它相关部门通报。    
        4.2 信息的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进行接收、归口处理和汇总。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重要信息报告应当快捷、保密。    
      完善全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相关部门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县以外区域的,由县气象局将气象灾害信息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县通报。    
      当气象灾害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县外办,按规定渠道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4.3 通信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指挥部。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5 紧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势态,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在接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a.准确记录、记载信息接收的时间、信息提供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气象灾害的类别、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地点和涉及的范围、灾害形成原因、人员伤亡与救护、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发展趋势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和处理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b.针对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值班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并按程序和要求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c.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记载时间、方式、处理人等,并将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4)一般气象灾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做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    
      (5)较大、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各乡应急指挥部通报。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抢险救助。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按职责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请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协调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 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地区行署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气象灾害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气象等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应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气象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响应,主动参与。    
     4.9 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10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以规范格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并经指挥部或气象主管机构会签或证实方可刊播。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过程和形成原因的宣传报道。加强对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修复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急指挥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管理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灾害现场污染物定性甄别,指导污染物处置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恢复、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气象灾害灾后的社会救助活动由县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用于气象灾害应急的社会救助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积极发挥保险业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的相关政策,逐步扩展气象灾害保险险种,不断完善保险减灾机制。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单位或个人的受灾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理赔。县气象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的依据。    
      5.4 调查和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调查报告包括: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气象灾害发生的原因,明确防御或应急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议。依法需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办和县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各阶段的主要措施和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当保持信息畅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应至少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县气象局应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共享。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的渠道、方式等。    
      (3)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4)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气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准确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调用,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认真做好气象灾害影响评估。    
      (2)县民政、水利、交通、畜牧、林业、气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县人工影响天气队伍应当加强人影作业工具、人工增雨火箭弹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通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县运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区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武警部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物资保障    
      (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减灾专用工具、器材的生产、购置渠道的调查,确保应急期间的供应。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应当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社会动员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将动员通知传达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县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征用应急工作所需的设施、装备和场所。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区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对气象灾害减灾和应急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针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习。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习应包括编制演习方案、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总结等相关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或汉(哈)文标识。    
      8.1.1 Ⅰ级预警    
      (1)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严重影响。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a.非风口地区: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风口地区: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旬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或60%以上的牧区草场受旱。    
      8.1.2 Ⅱ级预警    
      (1)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2.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2.1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a.非风口地区: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b.风口地区: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6)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旬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或者40%以上的牧区草场受旱。    
      (7)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8)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8.1.3 Ⅲ级预警    
      (1)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2.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2.1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a.非风口地区: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b.风口地区:不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5)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6)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7)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8.1.4 Ⅳ级预警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2.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2.1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非风口地区: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风口地区:不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5)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警橙色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8)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9)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1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1毫米或以上,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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