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巴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环罚字[ 2017] 第 02 号
新疆康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 654324050000472 组织机构代码: 55243452-8
地址: 哈巴河县工业园区哈齐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宗浩
我局于 2017年 11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冻结,无法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 / 款第 / 项和《 / 》第 / 条第 / 款第 /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 户名: 哈巴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15600104000323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阿勒泰地区环保局 或者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巴河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7 年 11 月19日
2017 年 11 月19日
本文书由环境保护部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