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
哈环限产(停产)决﹝2017﹞01号
新疆康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543240500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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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55243452-8
地址: 哈巴河县工业园区哈齐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宗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 11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冻结,无法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11月 12日以 哈环限产(停产)先(听)告﹝2017﹞01号(《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毕,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生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眚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地址: 哈巴河县工业园区哈齐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宗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 11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冻结,无法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11月 12日以 哈环限产(停产)先(听)告﹝2017﹞01号(《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毕,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生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眚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勒泰地区 环境保护局或者 哈巴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哈巴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勒泰地区 环境保护局或者 哈巴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哈巴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巴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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