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哈巴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哈巴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南疆四地州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新党厅字〔2017〕38号)精神,促进哈巴河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正常生育秩序,根据地区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阿地统筹人口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人口问题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当前,因受人口增长规律及历史、文化、教育、宗教、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县违法生育现象有所抬头,有关部门(单位)在落实国策责任意识上有所减弱,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折不扣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在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为哈巴河县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坚持实行 “一票否决”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明确重点
要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政策外生育查处力度,使违法生育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并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如下:
(一)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方面
1. 违反《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18条基本生育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2.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非法送养、遗弃或买卖亲生子女数又生育子女的;
3. 违反《条例》第21条规定,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后达到规定子女数又生育子女的;
4. 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未补办结婚证或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工作失误、疏忽或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违法生育方面
1. 在生育审批过程中,因对群众提供资料审核不严或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导致违法生育的;
2. 未严格按再生育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者发放《特批生育服务证》,导致违法生育的;
3. 流动人口管理中,流入地和流出地相互推诿,导致违法生育的;
4. 非法进行出生婴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方面
1. 出生人口及违法生育漏报、瞒报问题;
2. 农牧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虚报问题;
3. 避孕节育措施虚报、瞒报问题。
(四)其他导致违法生育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5日-7月5日)
1. 全面动员。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内容和政策规定进行学习宣传,把握政策界限,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2. 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公开栏、宣传单等媒体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相关内容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声势。电视广播要滚动播出有奖举报公告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生育行为和进行非法医学鉴定的机构,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集中清查清理阶段(7月6日至8月6日)
1. 摸清底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违法生育摸底清查工作,确保各项数年据准确无误。
2. 集中处理。对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从严从快执法,真正起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自查及督查评估阶段(8月7日-9月15日)
1. 整改规范。各乡(镇)要针对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整改落实,确保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 总结提高。8月7日-8月25日期间,各乡(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要对本乡(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8月26日前报送县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中旬,县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进行督查评估,督查结果纳入计生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将与各乡(镇)绩效综合考评工作相挂钩。
四、具体措施
(一)各乡(镇)通过年初签定的《2017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未完成政策符合率、统计准确率等基本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给予处理:生育费用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依法给予处分(是党员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公务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三)农牧民违法生育的,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已当选的按程序罢免、撤消资格。
(四)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人员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并根据《哈巴河县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巴河县社会诚信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五)在日常工作中,计划生育干部因工作失误、疏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违法生育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方面,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年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加林·哈萨克拜(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孙伟光(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陈 晶(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世学(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君霞(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阿尔达克·哈汗(县卫计委主任)
吴建华(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朱金鹏(县综治办主任)
张 昕(县人社局党组书记)
麻国伟(县财政局局长)
王新武(县公安局副局长)
尚景霞(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易安勇(县教育局局长)
侯 鹏(团县委代理副书记)
古丽加孜拉 ·萨尔山别克(县妇联主席)
叶尔兰·巴衣夏力(萨尔塔木乡人民政府乡长)
皇甫风义(加依勒玛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哈依拉提·尔斯汗(库勒拜乡人民政府乡长)
哈纳提·哈布鲁拜(齐巴尔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格斯·买力别克(萨尔布拉克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银蓉(阿克齐镇人民政府镇长)
热依扎别克·海尼孜尔(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阿尔达克·哈汗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此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对涉及计生重点、难点工作及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协调解决,狠抓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计生工作职能,稳定和加强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优化配强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加大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业务素质。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资源共享,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宣传部门牵头,统战、教育、民宗、文化、新闻广电及工青妇等部门配合,大力宣传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引导各族群众 ,尤其是广大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二是县“访惠聚”办公室要发挥好驻村工作队的作用,采取各种接地气、见实效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奖励优惠等政策,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三是进一步强化计生兼职委员单位职责,推动公安、民政、统计、人社、教育、卫计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四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好部门直接责任,充分利用综治、公安、统计等信息资源,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委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行定期通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乡(镇)每阶段要及时向县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典型案例、成功做法等情况,县违法生育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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