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勒泰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哈巴河县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的旱灾、水灾、雹灾、雪灾、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达到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5 预案体系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进行专项应急救助的总纲,由县人民政府下发并公布实施,并报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自然灾害部门应急预案。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修订相关预案。
1.6 自然灾害救助分级
(1)特别重大级(I级):因灾死亡2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或灾区牲畜死亡占当地牲畜存栏总数的30%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当地上一年财政收入的 50%以上。
(2)重大级(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或灾区牲畜死亡占当地牲畜存栏总数的20%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当地上一年财政收入的40%以上。
(3)较大级(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或灾区牲畜死亡占当地牲畜存栏总数的10%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当地上一年财政收入的30%以上。
(4)一般级(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以上;或灾区牲畜死亡占当地牲畜存栏总数的 5%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当地上一年财政收入的20%以上。
当自然灾害达到Ⅳ级时,立即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达到Ⅲ级、Ⅱ级、I级时,报行署,建议启动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地区统一指挥、领导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减灾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统一指挥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各副县长及驻军69344部队、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2.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减灾、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调度;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草拟救助情况报告;
(4)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负责制订、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备案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
(7)完成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无自救能力灾民的衣、食、住等生活救助;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对县财政安排以及中央补助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提出方案;采购、管理和调运民政救灾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宣传部:协调、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经贸委: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区电力、煤炭、燃油、天然气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局: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帮助、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工作。
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技术。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强县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民政部门共同研究救灾救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方案,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手续。
建设局:协助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道路运输工作,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 水利局:负责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修复因灾损毁水利设施,储备抢险物资。
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帮助、灾后恢复生产。
卫生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测,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并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控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救助。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恢复和治理。
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
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对森林火灾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安监局: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粮油供应和平抑粮价工作。
畜牧兽医局:负责灾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恢复畜牧业生产。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恢复。
供电公司: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驻军部队、公安边防大队、武警中队、雷达连、森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红十字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2.4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
负责救灾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反馈以及相关业务的衔接与协调。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足够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和每年的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3.1.1 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救助备用金。
3.1.2 根据全县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 救灾备用金不足时,县财政用款计划优先考虑灾民生活救助问题,同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支持。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单位)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物资储备库。
3.2.1 不断完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确保救灾先期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3.2.2 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应急采购制度,视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定期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灾区通信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害信息畅通。
3.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县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
3.4.2 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民政部门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灾害管理人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由县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4 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和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民政部门要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3.6.5 健全和完善县直部门(单位)对口支援帮扶机制。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 县民政及各灾害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灾害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7.2 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乡(镇)灾害理管人员业务培训。
3.7.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定期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4.1.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分析评估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灾害预警信息。
4.1.3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到灾害威胁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 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单位,并向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4.3 灾情信息管理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为: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伤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害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的户数及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房款、已恢复住房的户数及间数。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地区级民政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日10时前向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特大灾情做到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乡(镇)、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民政局报告。
4.3.3 灾情核定
(1)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4 建立灾情台帐
县民政局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5.1 启动程序
突发性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减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应急响应建议,主任决定实施应急响应。
5.2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救助工作。
(1)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成员会议,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措施,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员会全体成员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相关成员集中到指挥部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互通灾情信息,做到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系,随时向县政府和行署汇报,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救助的指示精神。
(3)赴灾区的联合工作组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掌握灾区需求。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或民政部门的报告,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按程序将我县救灾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的救灾资金及救灾物资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5)收集和报告灾情信息。启动本预案后,实行定时随时沟通制度。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并在接到灾害信息后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6)组织救灾捐赠。视灾害救助需求,启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3 应急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5.4.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审核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涉及驻县部队内容的,送驻县部队有关部门审核。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果、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受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具体事宜由宣传部负责。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1.1 县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当年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于每年的10月10日(1月10日)前将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地区民政局。
6.1.2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工作,核实情况。 6.1.3 县民政局要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6.1.4 县民政局难以完成本行政区域冬春期间灾民救助任务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6.1.5 收到上级部门拨给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拨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保障,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县财政下拨的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必须在3日内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挪用、克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套的灾民生活救助资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拨。 6.1.6 灾民救助工作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
6.1.7 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下拨、发放要公开、公示,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户。
6.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1.9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灾民因灾倒塌房屋重建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灾民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补助、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县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报地区民政局,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6.2.2 开展灾情评估。较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查灾情,必要时,请求地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派人指导核查灾情。
6.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灾区实际情况,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2.4 接到上级部门拨付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后,县民政局、财政局按拨款程序逐级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6.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资金下拨、发放和恢复重建进度。
6.2.6 县减灾委员会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2.8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对灾害可能有影响的地区范围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县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管理和解释。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哈巴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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